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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项目公示:珠海市鸿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珠海市鸿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立德检测有限公司对珠海市鸿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组织专家评审后自行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3日。

项目名称

珠海市鸿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

珠海市鸿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永田路19号1号楼201和4号楼101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

广东立德检测有限公司

一、项目基本情况  

珠海市鸿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永田路19号1号楼201和4号楼101,主要从事生产送粉辊、充电辊、转影辊、显影辊等一系列产品,年产充电辊230万支、转印辊和送粉辊10万支、橡胶硅胶充电辊870万支和橡胶硅胶显影辊390万支。本扩建项目新增员工人数10人,扩建后员工总人数达60人。全年生产300天,生产车间一班制,每班8小时。

(一)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废水:

项目在运营期废水包括喷漆喷淋塔废水、清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废水。

喷漆喷淋塔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废水定期更换并妥善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废气:

根据广东立德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LDT1911075):

项目投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喷淋塔+干式除雾装置+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及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密炼、开炼和硫化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喷淋塔+干式除雾装置+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及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H2S的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的标准。VOC排放符合《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标准》(DB 44/814-2010)Ⅱ时段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粗磨和精磨粉尘废气,通过加强通风换气次数后,颗粒物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喷涂室有机废气经水帘柜+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有机废气排放符合《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标准》(DB   44/814-2010)Ⅱ时段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漆雾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噪声治理措施:

项目通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降噪后,项目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固体废物治理措施:

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项目产生的边角料、收集到的粉尘、废包装物等一般工业固废,先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收集后交资源回收单位综合利用。

项目产生的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储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场,定期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油漆桶由厂家回收后重新用于盛装油漆。

三、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涉及申请人(珠海市鸿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珠海市环保局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珠海市环保局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投诉电话:12369

 

                   珠海市鸿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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