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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的火锅店“烟火气”太足,小区业主不堪其扰诉至法院,判了!

气温骤降,

顺德粥底火锅、潮汕牛肉火锅、

重庆麻辣火锅、北京羊肉火锅……

吃哪个都是下班后的“小确幸”~

但如果食店就开在你家楼下,

天天闻味、日日听响,

你还觉得幸福吗?

  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一起因家门口的火锅店油烟恼人而引发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一边是深受困扰的住户,一边是拿着执照经营的火锅店,这事该怎么办?

“油污重 废气臭 污水脏”

业主愤愤指责

  曾先生等5人是珠海一小区住宅部分的业主,蔡先生则承租了该小区9间商铺用于经营一家火锅店。该小区建于九十年代,建设之初对一层商铺的用途未作具体规划,未设置专用的油烟管道。火锅店外却安装有排烟管、排污管以及排污池等设施,曾先生等人认为,火锅店和商铺业主私自安装前述设施,商业污水、非生活废弃物、油污等都通过火锅店的排污池,一股脑地排入小区用于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污池中,超出了小区内原本规划设计排污池的承受能力,导致排污池内的废弃物溢出,不仅臭气熏天,更有路人滑倒,业主们每天生活在噪音、废气污染之中。火锅店及9间商铺的业主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给小区业主造成了伤害,应将商铺外的排烟管、排污管、排污池拆除,恢复至竣工验收时的状态。

“不知道 不相邻 不担责”

店家、铺主连连摆手

  火锅店老板蔡先生认为,火锅店基于承租合法占用案涉商铺,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及餐饮业相关证照,合法开展经营活动,自己不清楚既往租客是如何使用案涉商铺的,但也从未改造过案涉房产的基础设施。此外,火锅店在一楼,二楼再往上是大型平台,没有住户,与曾先生等人的家相隔甚远,并不相邻,开发商开发设计时就已经考虑了物理隔离,加之店内经营项目是火锅,不是炒菜,不存在所谓的大量油烟污染。曾先生等人的诉请无事实依据。

  商铺的业主们则认为,曾先生等人并未举证证明火锅店排污、排烟行为对其生活存在实际的影响,主观判断因素较强,并无鉴定机构或相关部门判定该店排污、排烟行为存在损害,制造的噪音超出标准。此外,排烟、排污等设备并非自己安装,自己对火锅店的经营行为不具有管理义务和责任,要求商铺业主承担责任缺乏理据。

“按国标 依现状 分情况 ”

法院一一释明

  香洲法院法官承办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向城管、环保等职能部门发函调查,相关部门复函称,案涉火锅店设置在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该店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集气罩及排气筒,但存在选址不当、油烟排放口未按规范化设置等系列问题。同时,检查中并未发现火锅店在废水排放方面存在未按规范设置的问题。

  法院经查明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定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有害物质。相关排放行为是否构成相邻污染侵害,一般应以污染物排放有无超出国家标准作为判断依据。

  案涉小区油烟问题属实且长期未能改善,经相关部门现场检查发现,案涉火锅店确实存在油烟排放口选址不当,未按规范化设置等问题。而案涉油烟排放是否达标(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火锅店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于排烟设施,因建设之初对商铺用途未作具体规划,案涉商铺为经营餐饮后续配置了有关排烟设施,该附属设施最初由何人所建,虽尚无法查实,但火锅店作为商铺现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商铺业主明知商铺未设置专用烟道仍将其出租作为餐饮业使用,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出发,火锅店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店铺内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改造,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及油烟排放达标;在上述期限内,若无法通过采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的,火锅店及商铺业主应拆除案涉排烟管道。另外,因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中并未发现该火锅店在废水排放方面存在未按规范设置的问题,故对曾先生等5人要求拆除火锅店排污管、排污池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释法

  对于餐饮经营者而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只是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并非唯一条件。经营者在经营中应一并遵守包括《食品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尤其在居民区附近经营“重口味”餐饮业时,应更加注重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隔油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安装和定期清疏维护,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对于餐厅周边居民而言,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秉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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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大中型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已建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餐饮、酒店、汽车修理、洗车、美容美发、加油站、农贸市场、屠宰场、食品加工等经营单位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格栅井、沉泥井、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产生污水的餐饮场所必须设置隔油池或者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潲水及其他残渣废物必须妥善收集,由专业单位处理,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网或者随便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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