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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前山河流域将限制排污总量

从《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了解到,珠海拟设定每年7月28日为前山河保护日,要求2017年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重点排污企业如有超标排污行为的,需按应缴排污费的5倍缴纳罚款。

防治水污染是前山河流域管理的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前山河流域将限制排污总量,同时建立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向水污染宣战。

《草案》提出,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的重点水污染排放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也可以由属地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利用市场化的方式促进河流的治理。

按照计划,到2017年底前,前山河流域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2020年年底前,前山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95%以上。

《草案》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实时公布排污情况。同时各部门要建立相关许可通报机制、监测数据和信息互通制度,共享水体水质和重点污染源信息,加强流域水污染事件应急联动和联合执法,实现信息共享。

重点排污企业超标排放应缴5倍罚款

此次法规的一大亮点之一,是规定将建筑、道路、广场、绿地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和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相关专项规划。

为实现前山河“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珠海要求推进河道整治、清淤、保洁行动,以打造水质良好、生态和谐、环境优美的城市滨水景观带。

《草案》针对重点排污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规定了处罚细则,并将《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至五倍”的罚款数额标准,按最高标准直接确定为“五倍”,同时将责令限期治理。

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重点排污单位或责令关闭。

此外,在前山河流域范围内禁止建设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锡、铅、砷、铬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以及畜禽养殖场等项目,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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