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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一、验收内容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包括水、气、声、渣),以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二、验收必备条件

1.企业的环保审批手续完备,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2.环保设施的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4.环保设施的排污口符合规范化要求;

5.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经培训的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到位,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了运转台账,或已委托有运营资质的企业进行承包运营。

三、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2.监督管理科审核相关资料;

3.监督管理科组织有关科室和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4.待市环保监测站出具验收监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向监督管理科提交正式的验收申请报告;

5.由验收小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监督管理科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发验收意见。

四、验收执行标准

1.废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2.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3.广东省地方标准中未有的指标,执行国家相应的排放标准。

五、验收注意事项

1.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造假行为的,通报批评。对于有两次以上(含两次)造假行为的环保公司,将取消其在我市范围内承担环保治理工程的资格;

2.对于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设施,将在二个月内实行第二次验收。如果连续二次验收不合格,必须重新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同时,整改方案必须报我局审查;

3.凡是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企业,由环保分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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