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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文,以下称《水十条》),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密切围绕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的各项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水系入手、截污为先、方式多样、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保持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市地表水水质保持优良;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完成省规定的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高标准稳定达标,形成良好的地表水水生态系统。

到2050年,全市主要河流水质达到Ⅲ类。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各区(功能区)要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各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各区(功能区)要依法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各区(功能区)要制定辖区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上述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科工信局等参与)

推进重点行业实施技术改造。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各区(功能区)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科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6年7月底前,各区(功能区)要对辖区内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组织检查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各区(功能区)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由批准园区设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根据污水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地埋式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我市香洲、吉大、拱北、北区、南区污水处理厂(水质净化厂)出水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zO01)的较严值。新、扩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要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zO01)的较严值。到2017年,全市建制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5%以上。(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管网配套建设。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推进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营。(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6月底前,各区(功能区)要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并一律予以取缔。加快我市西部污泥处置中心建设。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完成达标改造,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以上。(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到2017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规定,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已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的工作要求,制定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6年6月底前报省农业厅各案。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根据省制定的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及《珠海市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落实相关工作。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人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珠海市幸福村居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方案》和《珠海市全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实施方案》要求,继续推进我市创建幸福村居工作,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的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2016年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达到全覆盖,2017年自然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达到全覆盖。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加强对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市市政和林业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珠海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按照省制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我市相关工作。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珠海海事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每年根据工信部、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按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各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实施情况和当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各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辖区,暂停(从严)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科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区划,地表水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以及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落实《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要通过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改善环境质量,逐步实现水清气净。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市和各区应组织完成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应编制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环保局牵头,市住规建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参与)

研究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适时提出区域限制措施。(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

(六)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继续稳步推进化学制浆、电镀、鞣革、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于2018年底前依法关停污染严重、难以治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规建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参与)

推动“三高”企业退出。制定城市建成区“三高”(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加强督查落实,督促城市建成区内应搬迁改造的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三高”企业实施搬迁。自2016年起,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三高”企业进行排查并制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计划。(市科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编制珠海市蓝线规划。2016年底前,划定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达不到要求的应制定整改恢复计划,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于2020年前退出。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住规建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七)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

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出台优惠政策推动循环发展,着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牵头,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市住规建局牵头,市市政和林业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海岛生活用水补充水源。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市发改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住规建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对自各水源情况进行排查,严禁私自取水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严格执行《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和动态数据库。(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住规建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九)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包括万元国内生产J总值水耗、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等用水效率指标的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区政府(管委会)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省部署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市政和林业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 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电镀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各区要对上述行业开展排查,于2016年底前列出未达标企业清单并提出整改计划。(市科工信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持续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计划。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19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住规建局牵头,市市政和林业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参与)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节水。推进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排灌工程体系,持续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下达的标准。(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

加快海绵城市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加快我市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在城市J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编制和“多规合一”工作中,融入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统筹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生态修复。(市住规建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2017年底前,从严核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保障河流生态流量。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分步骤、按要求、依法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管理界线。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 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市科工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

(十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按照省有关要求,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各产业化发展。(市环保局牵头,市住规建局、市科工信局、市发改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三)理顺价格税费。

完善水价改革机制。通过价格杠杆,引导全社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市发改局牵头,市市政和林业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参与)

落实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

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贯彻执行省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参与)

(十四)促进多元化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进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探索成立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抵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

(十五)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科工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水污染防治相关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参与)

实施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认真落实《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市财政局牵头)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六)完善法规制度。

研究制定《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等参与)

(十七)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建立环保与公安执法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

(十八)提升监管水平。

加大区域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跨区域的联合执法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珠中江三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联合演练。针对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信访案件,共同商议确定联合执法范围、研究联合检查方式方法和联合处置操作具体办法等。(市环保局牵头)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划,健全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逐步开展跨行政区交界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2016年起监测频次增加到丰、枯两期以上。逐步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建设,探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市环保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市政和林业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各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各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全市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市编办牵头)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九)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2016年明确辖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近岸海域等水体控制断面(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市环保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

(二十)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按照市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各区(功能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市环保局牵头)

(二十一)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稳要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底前制定全市和各区(功能区)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

(二十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污染物。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排污单位应通过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确保排污行为稳定达到许可证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海上排污监管,完善海上污染排放监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三)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责任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zO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卫计局牵头)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2016年底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并列出清单,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

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做出计划,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十四)提高河流水环境质量。

全面实施《珠海市实施“河长制”指导意见》,不断提高全市河涌水环境质量,依托水网资源,以水污染治理为基础,不断构建人水和谐新格局,推进绿色化发展。深入开展前山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前山河流域环境综合提升工程方案(2013-2017年)要求,推进流域内畜禽养殖清理、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河渠截污纳管整治、旧村社区更新改造、堤岸景观提升等工程,实现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各区(功能区)要对河涌和排洪渠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通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源治理、截污、治污、释污、清淤、生态修复等措施,切实削减污染负荷,严格控制纳污总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市政和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五)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研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6年底前列出非法设置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清单,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

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2016年底前,在珠江流域供水通道敏感区域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六)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编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根据2015年完成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对我市建成区内造贝排洪渠、南屏东排洪渠、鸡山排洪渠、东岸排洪渠、三灶北排河等5条黑臭水体落实责任,编制整治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2016年底完成上述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全市各城镇每年整治一条以上黑臭河涌;到⒛17年底,完成非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整治任务,2018年底前,全市范围内黑臭水体基本得到消除,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住规建局等参与)

(二十七)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按照省《关于大力构建湿地生态保护体系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绿色生态水网建设的意见》要求,推进绿色生态水网建设与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工程,高标准建设示范性湿地公园,提升森林、江河、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筑牢岭南生态安全屏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到2020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5%以上;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构建水网连通、景观特色鲜明的湿地公园网络。加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20 年底前,湿地生态功能明显改善,基本建成绿色生态水网。(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参与)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海洋保护区建设。加大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横琴新区、万山区负责,市市政和林业局、市财政局等参与)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

推进我市美丽海湾建设,到2017年底,完成横琴滨海湿地公园芒洲片区建设,并启动横琴二井湾片区湿地建设;完成淇澳红树林湿地公园一期建设工程;阶段性完成华发水郡湿地公园建设;完成香炉湾和美丽湾沙滩修复整治工程,完成野狸岛公园生态修复工程和香洲港雨水花园工程,推进西部新城水系湿地公园建设。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各区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35%(不包括海岛岸线)。(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

九、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八)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6年7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区(功能区)2016年7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各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严格落实

“河长制”。调动发挥区(功能区)、镇(街道)作用,强化属地管理,全面实施“一河一长”、“一河一档”、“一河一策”的河长、涌长、渠长、段长管理制度,细化职责,明确分工,做到责任到“长”,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联手打好“涉水治污”的组合拳,逐步建立完善属地分级的“河长、涌长、渠长、段长”网格化排水分区责任制。(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牵头,市市政和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市环保局牵头)

(三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相关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渎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牵头)

(三十二)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市、区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港澳台及国外资金投入水环境保护,配合相关业

务主管部门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区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市财政局牵头)

(三十三)各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推进。市各牵头部门要统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抓好所负责的事项,按方案进度要求推进相关工作,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和考核配套方案,协调经费支持。按照市政府考核各市直单位、市直单位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原则,推动行动计划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四)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定期向社会公布重要水源地、跨界交接断面和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卫计局等参与)从⒛16年起,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科工信局等参与)

(三十五)加强社会监督。

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 与“12345” 联动的环保举报热线和相关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市政务月艮务管理局牵头)

(三十六)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依托学校教育,动员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和监督本方案实施,推动建立节水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市环保局、市教育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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