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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出炉 拟实施分级管制

珠海市法制局近日公布《珠海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珠海拟对生态控制线实施分级管制,严格保护控制线内各类资源,控制线内禁止相关建设。

此次公布的《规定》将生态控制线范围划分为一、二两级管制区,并制定了不同的建设管制规定。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以及经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评估确认为生态系统敏感性极敏感和高度敏感区域、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的极重要和高度重要的其他区域,划入一级管制区。垦殖生产用地、安全防护用地及生态保育用地和休闲游憩用地中的其他区域划为二级管制区。

根据《规定》,黄杨山、凤凰山、淇澳-担杆岛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大镜山水库、梅溪水库等水源保护区,黄杨河、鸡啼门、马骝洲水道、前山河等主干河流及堤围,以及淇澳红树林湿地、横琴二井湾湿地、斗门水松林等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滨水陆域;陆地以及横琴岛、高栏岛、野狸岛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六类区域,都将划入生态控制线范围。

“生态控制线并不是一条简单的不准建设区界线,存在一系列需要明确并且规范的事项,如线内已建项目如何妥善处理、新增项目的准入条件、线内受控地区如何发展、线内违法建设如何处理等。”市法制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此前珠海率先开展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研究,已完成《珠海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研究》、《生态控制线控制性规划》,生态控制线界桩设立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制定《规定》将其作为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提出,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除了“因国家、省、市批准或者核准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法定规划的编制及修改”、“经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评估,确需调整生态控制线”等情况,一律不得调整范围和管制分区。

记者了解到,在生态控制线一级管制区内,只允许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等管护设施;建设军事与安全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高压走廊等架空通道、地下管廊等受条件限制,确需穿越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自然公园。在一级管制区内不符合规定的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将依法实施建设用地清退及补偿安置。

此外,《规定》还明确要依法对生态控制线内各类资源进行严格保护,推广使用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新技术,制定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布点方案,设立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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