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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首宗社会组织所提环境公益诉讼被法院立案

我省首宗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正式被法院立案受理。笔者近日从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天河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被告焦某涉嫌伙同多人,将电镀产生的重金属废水直排,部分重金属污染物浓度超标逾6000倍。

据调查,去年3月—4月,被告焦某伙同多人,在未取得生产经营牌照的情况下,租用天河区凤凰街柯木塱民居,擅自进行铁钉的除锈电镀处理,除锈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倾倒于厕所,并最终排入车陂涌。去年12月,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出鉴定报告,评估被告非法排放重金属镍严重标的污水对周边环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6万元。

去年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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