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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出台

近日,《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确立各区政府(管委会)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并划定了各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三条红线”。

公众评价将影响考核结果

《办法》规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重点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指标分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大项共4个指标,具体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1个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2个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个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

工作测评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众评价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挂钩区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考评

根据《办法》,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二至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办法》明确,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本级政府(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政府(管委会),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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