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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区出台《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文件精神,推进节能降耗工作,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香洲区今年5月份出台《珠海市香洲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3年。节能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由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节能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等方式,项目完成后才能申报节能资金。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的一个奖励或补助。

节能资金支持本区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项目开发和利用,建筑节能科技创新应用研发项目,申报成功后最高可获50万元以内的奖励、补助资金。对开展“十三五”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的重点用能企业,通过审核后给予1万元补贴。对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获得市清洁生产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省清洁生产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通过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通过验收,并接入市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本区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项目开发和利用,建筑节能科技创新应用研发项目;

(二)支持本区工业企业、商业机构、区属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单位实施节能工程项目,包括节能改造项目、政府机构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

(三)支持“三能”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和自愿清洁生产工作,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支持节能降耗课题研究,节能规划编制与能源审计实施;

(五)支持开展节能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节能监察执法;

(六)其他节能降耗方面工作。

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奖励、补助资金:

(一)企业须在香洲辖区范围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区属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项目内容属于广东省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

(四)申报节能工程技术改造项目还应具备:

1、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

2、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3、列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

4、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申请省或中央财政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支持)。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在5吨标准煤以上、100吨标准煤以下(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申请省或中央财政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支持)。

(五)申报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还应具备:

1、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

2、节能技术服务单位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电机系统开展节能改造。项目补贴仅由节能服务单位申请;

3、更换后的低压电机必须符合GB 18613-2012标准的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

4、更换后的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不得低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 232号)规定指标;

5、淘汰电机(包括提前淘汰的电机)须交由区科工信局公布的废旧电机定点回收单位作合理处置,回收价格参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格或者由电机回收企业与电机使用企业商定,确保不再回流进入二级市场;

6、开展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电机不得为工业和信息部《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中明确淘汰的电机。

 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区科工信局下发节能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报送资料至区科工信局。

(三)由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提出节能资金支持的补助项目资金安排,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除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的配套资金和区级节能工程及电机改造项目外,电机能效提升项目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月1-10日,其他奖励和补贴项目每年安排统一申报,各申报单位于次年3月1日前,准备申报资料报送至区节能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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